南京養老金計算方法
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11年正式出臺。南京市2006年7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均要按照新的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南京市社保部門將在今年5月中旬對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并進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按就高原則,重新確定養老金計發水平。同時,對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有所增加的,將按2008年養老金調整的相關規定重新調整養老金。
新計發辦法將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
核心提示:按照老辦法,每個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發時,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樣。但是,新的計發辦法徹底改變了這一現象,繳費年限越長、基數越高,那么基礎養老金越多。
基礎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也就是說,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以此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0%。
名詞解釋:“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中的“上一年度”是指結算年度,目前養老金結算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指數。
其中,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為1992年1月到退休上一年度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數。也就是個人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個人繳費基數/199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前一年個人繳費基數/退休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比如說,參保人張先生1992年參保,2008年退休,那么他的參保年限是15年。其個人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個人繳費基數/199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6年個人繳費基數/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5。
延伸閱讀:
南京市養老金計算新辦法政策相關問答
1、為什么要對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
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于1996年1月實行的,1998年7月根據國務院規定作了微調,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對參保繳費激勵和提前退休的約束作用不明顯,個人繳費狀況與養老保險待遇聯系不緊密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為此,國務院和省政府對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
2、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現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性養老金、賬戶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組成,其中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發,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標準一樣;賬戶性養老金的計發不論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大小,計發月數均為120。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參保人員繳費水平高低、繳費年限長短與待遇計發緊密結合,激勵參保人員多繳費、延長繳費年限。
3、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也就意味著,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最低為56,最高為233)。參保人員年滿40周歲及以下年齡退休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233個月確定;參保人員年齡70周歲及以上年齡退休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56個月確定。
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新的計發辦法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4、為什么要設置新老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
為確保新老計發辦法能夠平穩銜接,設置新老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即從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新老計發辦法實行對比的5年過渡期。如果新辦法低于老辦法的,則予以補齊。如果新辦法高于老辦法的,則予以封頂限高,即對高出部分按比例發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 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但按新政策,過渡期第一年和第二年退休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后,新辦法高于老辦法80元、150元以內的,按實加,新辦法高于老辦法超過80元、150元的部分,再乘以10%、30%。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標準。
5、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涉及哪些人群?
我市2006年7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均按照新的計發辦法重新計算養老金。
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涉及到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間的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重新計算,但它不同于養老金的調整,一般只有繳費年限在35年左右、歷年繳費工資標準相當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人員,才能增加養老金。
另外,對于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員,如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待遇有所增加的,還將按2008年養老金調整的相關規定重新調整養老金。
6、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政策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咨詢?
在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可以通過12333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登陸南京市勞動保障局網站查詢或者直接到水西門大街61號咨詢接待處咨詢。
7、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規定年限的,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180個月),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滿10年(120個月)的,社會保險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 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的時間與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時間(即作出行政行為的時間)不一致,其基本養老金該從什么時間起享受?
從2007年9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核定時間不同于批準時間,為方便大家理解,這里舉兩個例子:
例如,某企業××職工8月到達退休年齡,由于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當年11月才補繳足,并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社會保險機構實際應從9月(8月的次月)起發放(補發)養老金。
又如,某高級工程師因工作需要、組織批準,在其63周歲時才“退休”,這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就以相關組織部門批準的其退休的時間為準。
9、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是否一定要一次性退保?
現在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情況另有規定,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經本人書面申請,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繼續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在2006年7月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保手續的人員,均可按照此規定選擇是否延續繳費。
10、過渡期養老金新計法辦法是否考慮高級職稱人員的增發數?
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的新計發辦法是一種義務與權力更加緊密掛鉤的辦法,即根據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多少和退休年齡來確定養老金,并不涉及職稱,一般來說,高級職稱人員工作期間繳費基數普遍高于一般人員,那么在養老金中也會有體現。
11、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已達到15年,現未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可以不繳費?
只要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從事勞動且有勞動報酬的,不論是否已繳滿十年,都應繼續繳費。對失業期間無繳費能力的,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