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其計稅金額是否包括免征增值稅的應稅項目收入?如果包括,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4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所以,計算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免征增值稅項目收入在內的全部銷售額或營業額,但應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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