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1日起,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優惠,免征限額為每年2400元。近日,財政部發布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公示在全國31個城市試點關于商業健康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在這些試點城市內,每人每年購買商業健康險在2400元及以內可以免征這一部分的個人所有稅,北上廣等大城市均在試點地區之列。業內認為,此舉將為商業健康險帶來極大利好。這一在中國尚屬發展初級階段的事物,最大的利好政策出臺。
根據《通知》,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以及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通知》要求,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要符合多項條件,例如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等。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通知》指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納稅服務。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防止部分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款流失。
本通知自1月1日執行。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