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在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般規則同時,又明確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項目,構成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般框架。禁止扣除項目又稱為“不得扣除”項目,涉及面廣,不好把握,在業務處理中極易出錯,從而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一、股息、紅利不能混入工資、薪金支出
所得稅法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扣除。納稅人應準確區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工資薪金項目,如某些企業經營者本身又是投資者,就要注意通過完善公司章程、紅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資薪金計算辦法來規避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所得稅法強調了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項政策不能被濫用。納稅人應認真審核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對于如分紅、借款利息支出等與受雇無關不具有合理性的項目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稅務檢查中應能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避免企業效益很好,卻違背公司章程長期不分紅,高管(又是股東)拿高薪的現象出現。另外,對于由部分職工參與入股的企業,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從事相同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資。
二、除所得稅外其他稅種都可在稅前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得在稅前列支外,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都可扣除。增值稅作為一個特例,屬于流轉環節的價外稅,不參與損益計算,因而不存在能否扣除問題。
三、違約金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所得稅法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款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對行為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沒收財物是指將違法人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以彌補因其違法造成的損失。但單位必于經濟活動中正常發生的,不是以違法被查處為前提的額外負擔則都可以扣除,如合同違約的補償金、逾期償還銀行貸款加處的罰息都可以正常在稅前扣除。
四、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對于贊助支出,納稅人要分清與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區別。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并且需要有相應的政府機關認可的票據。不能將贊助簡單等同于捐贈。納稅人要關注的是,所得稅條例規定不得扣除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如果要讓贊助能在稅前扣除,就必須整理有關證據,按廣告費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證明其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廣告性質支出。否則,一律不得扣除。
五、準備金支出需經核定
企業在財務處理上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有壞賬準備金、商品削價準備金、呆壞賬準備金、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等。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只有按稅法標準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稅法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主要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應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涉稅風險。
六、關聯企業管理費與各項正常費用需分清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關聯企業之間的管理費列支,一直是稅務機關監管的難點、重點,納稅人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新稅法要求對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均不得扣除。但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無論有無關聯,總是要發生一些費用。為避免稅收風險,納稅人就應注意按無關聯第三方原則,合理計價,合理支付。如關聯企業間的服務費,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應注意管理費和服務費的區別,對于企業確實發生的接受服務的費用,只要該勞務服務價格符合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類同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的業務往來遵循,就可按正常勞務費用進行處理,同時注意不得采用關聯企業分攤費用的方式稅前扣除。
七、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或財產要準確計算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所得稅法同時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納稅人需關注的是,對于由財政專項撥款購置的資產,或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收入不申報納稅的同時,也要分清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活動的支出。為方便所得稅申報,最好對該類資金的收入與支出另外建立備查簿管理,在不核算收入的同時,也要從發生的折舊、攤銷中分出不征稅收入對應的不得扣除項目。
此外,所得稅法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該類條款應引起納稅人高度關注,由于企業經營形式多樣化,一些新的經營方式或處理方法可能不被稅法所包括。而該類條款的存在,給稅務機關帶來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對于無法把握的支出項目應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