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讀:條例并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表示,“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解讀: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認為,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
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則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