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受權播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這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于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關鍵詞:招聘
進事業單位至少需過三關
【條例】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條例同時公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序。想要成為一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要過至少三關。
根據條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程序為:制定公開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考試、考察;體檢;公示擬聘人員名單;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對于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條例也規定需要競聘上崗并且需按程序進行。
【解讀】 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卜招聘”、“內部招聘”,引起廣泛關注,受到強烈譴責。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發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關鍵詞:聘用
合同期限不低于三年
【條例】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根據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解讀】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原人事部發布的《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條例并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說:“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關鍵詞:工資
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條例】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條例提出,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 “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 她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