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最新消息】---------度事業單位工資標準改革官員感慨:眼睛都在盯著公務員。
日前,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2015最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 (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7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起草過程“十一年磨一劍”,為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提供了“牽一發動全身”的促動力。
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主要包括創新管理體制、創新法人治理結構、創新人事制度、創新收入分配制度、創新社會保險制度、創新財政投入機制、創新監管機制等七個方面。其中,人事制度改革是“啟動最早、進展最快”的一項。但同時,也存在地區間進展不平衡、用人機制轉換不到位、規范管理和監管力度有待加強等現實問題,亟需在法律層面加以解決;人事制度改革與其他六個方面的配套改革,也需通過法規建設進一步明確。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高小平研究員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條例》是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成果的法制化,同時也是針對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后仍然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治療”方案,將成為今后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基本指導性文件。
“以《條例》的制定為標志,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邁出了具有實質性的一步。”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宋世明教授認為,此后,改革的具體落實將非常艱難。
分類改革的“核心”
自從2003年中央提出制定人事管理條例的要求開始,《條例》便開始了長達11年的漫長起草過程。其間經歷了兩次重大的政府機構改革,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均參與起草。業內人士表示,起草的難度很大程度上源于事業單位分類不清。
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這被視為事業單位改革正式開閘的“頂層設計”。文件明確要求,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點是人員分流、待遇等人事安排,而只有在完成分類的基礎上,才能實現人員的分類管理。”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認為。“機構分類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基礎和前提,而由于人事制度改革涉及薪酬、社保、財政投入等多方面的機制創新,因而在分類改革整體布局中處于核心地位”,宋世明說。“《條例》的頒布,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提供了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同時也對事業單位優化治理結構提出了新的要求,成為促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環節”。高小平認為。
在受訪專家看來,《條例》的精髓在于實現了“兩個轉變、一個轉換”。即通過從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轉變、從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轉變,進而開啟了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上的轉換。
“《條例》健全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中的兩大基本制度,即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宋世明說,崗位管理是具有基礎性意義的制度,有剛性約束。《條例》規定了崗位的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這為事業單位推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礎,避免了人為因素的過多干預。
人事聘用制度是另一項基礎性人事管理制度。自2002年開始試行聘用制以來,我國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但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有的地方雖然聘用的形式有了,但用人機制轉換不到位。
受訪專家表示,《條例》在健全人事聘用制度方面著墨頗多。比如,“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等,都為嚴格人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維護事業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等規定,則在保護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方面“下足了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