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魯政字〔2015〕3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6元、14.5元、13元(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3月1日起執行,魯政字〔2014〕49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標準,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附件: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表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哪些行業?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
1.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
2.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
3.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人力社保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額度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