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同干部、職工調動工作、轉業、復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家屬,其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經批準隨隊居住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轉業、復員時,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其中購兒童票的小孩,不報銷臥鋪票!如有兩個小孩時,可合買一張臥鋪票。不滿7周歲的小孩,途中伙食補助費減半,夫婦雙方都是部隊工作人員,同時調動時,其車船費、住宿費可按職級高的一方標準執行;如一方是國家機關或軍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給,所發車船費低于部隊工作人員的標準時,可憑證明,由部隊補發差額。已滿16周歲(含)子女的車船費按義務兵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時,因組織上暫不準家屬隨行,以后單獨前往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乘坐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火車硬臥鋪或輪船三等艙位票,由調入單位報銷;伙食補助、住宿費按與同行干部的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按與干部隨行的規定辦理。已滿16歲的子女、車船、住宿和伙食補助費按被調人員的標準執行。
干部回家探親一并接家屬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照其單獨前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批準隨軍,但已經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隨干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干部攜帶家屬(包括原來非隨軍家屬及非直系親屬),不論順途回家或專程回家,其差旅費由部隊發給。到達工作地點后,家屬的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發給。
已經批準隨軍,但尚未來隊經批準一起調動的直系家屬,從家鄉到干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單位發給,其標準按在隊家屬單獨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規定執行;已參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準將家屬接來部隊一起走的,來隊后,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在隊家屬與干部、職工調動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人回去接家屬的費用自理。家屬按隨軍來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干部、職工調動、轉業、離休離隊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車船費和途中住宿費、途中伙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乘車路線、規定標準發給,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經組織批準隨軍來隊的干部配偶和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其來隊的車船費、途中住宿費,按來隊探親規定的標準報銷;其來隊的車船費,可按工作調動有關規定報銷。住院后經醫院介紹轉院的干部、職工隨軍家屬,其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費自理)。門診介紹不得視為轉院。干部、職工陪送入院、轉院的費用自理;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海南、邊防部隊隨軍在隊且無工資收入的干部、職工家屬,經衛生部門介紹去上一級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看病。其往返的車船費憑據予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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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干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辦理醫療包干者,軍官、文職干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4)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員,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持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
(5)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編和非編工人,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的,可辦理醫療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