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和《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這兩項改革措施對法官、檢察官來講是個利好消息,未來司法人員的地位要提高了,工資也要上漲了。如果把這兩項改革措施放到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來觀察,就會看到,從保障法官、檢察官的權利,到強化法官、檢察官的責任;從提升法官、檢察官的素質,到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待遇,這樣一條合理而又清晰的司法改革路徑。
早在去年6月,中央深改組第三次會議就審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明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制定了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為新一輪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今年2月,中央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從制度上破除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頑疾,保障了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今年6月,中央深改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和《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這兩項改革措施旨在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選拔機制,進一步提升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專業化與職業化水平。
緊跟著在今年8月,中央深改組第十五次會議上又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這兩項改革措施劍指新一輪司法改革的要害——司法責任制,從制度上構建起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用制度落實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理念,并明確提出了法官、檢察官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通過這一連串不斷推出的以法官、檢察官的改革措施,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線司法辦案人員權力增加的同時,責任也在加大,而相應地職業風險也提高了。因此,利益的調整、待遇的提升也就不能再回避。對任何一個職業來講,權責利都應該是一致的,只有權責要求沒有利益跟進的改革行之不遠。在法官、檢察官權責體制形成之后,職業保障和職業待遇的提升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縱觀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整體推進過程,可以看到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改革始終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司法權力的運行有其自身的規律,以審判為中心,強化辦案者責任的改革措施體現了司法最本質的屬性,也使改革具有可持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改革不回避利益的調整。是改革就會涉及到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而改革的阻力和雜音也往往就在于此,要想消除這些阻力和雜音就要在尊重事實、尊重規律的基礎上,作出科學合理的抉擇,讓真正做事者和真正承擔責任者從改革中得到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