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昨天公布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決定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有關規定的即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公告稱,在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方面,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三方面: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解釋,企業一些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并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即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釋疑
相關補貼須經稅務機關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稅務機關應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具體可按5項原則掌握: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也就是說,只有經過稅務機關確認的補貼,才可以按照新規進行稅前扣除。
名詞解釋?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