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住部隊營區的復員轉業人員、已故軍人子女、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等地方人員,在地方確無其他住房的,在部隊房源充足、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按規定購買軍隊住房。(一)現住房位于售房區的,經批準可以購買現住房,售房辦法按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30號通知和成都軍區聯勤部聯營字第284號通知執行,F住房不在售房區的,經批準可以按規定購買軍隊或地方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但必須退出現住房)。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16號通知和成都軍區聯勤部聯營字第283號通知
(二)執行;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問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享受國家和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或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對申請行政劃撥土地的,要給予支持,對按政策和法律、法規應減免的費稅應予減免。對軍隊分散單位、異地安置轉業及離退休的軍隊人員需要購買地方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并優先安排。
(四)地方人員租住軍產住房租金標準問題租住軍產住房租金標準按總后勤部《關于調整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執行。即:無其他住房的軍隊復轉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員租住軍產房的,按所在城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房租,地方租金標準低于軍隊租金標準的,按軍隊租金標準收繳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復轉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員應搬出軍產住房而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當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和協助軍隊收取住戶房租,必要時可采取財務扣收。隨著軍隊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隨總后勤部租金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五)住房情況核查問題。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不僅涉及夫妻雙方軍(工)齡、而且涉及夫妻雙方在軍地單位是否購買房改房及其住房相關情況,有關單位一定要真實準確地提供證明材料,并由單位以及房改部門、紀委和領導簽章。對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不僅要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且要追究單位*責任。
(六)軍隊房改售房評估及產權轉移登記問題。軍隊現住房、集資建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評估按總后勤后營字第516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