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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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范圍是2013年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辦發〔2010〕98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從1月1日起執行。
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普遍調整體現公平,并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情況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一)凡符合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6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調整。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的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三、傾斜對象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從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4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55元。對1月1日以后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