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長春公務員工資標準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
中組發[2008]2號
2008年1月4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獎勵是指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三條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獎勵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獎勵工作。
第二章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六條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杰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三章獎勵的權限和程序
第七條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干部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批準。
記二等功,由市(地)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以上機關批準。
記一等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機關批準。
授予榮譽稱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由市(地)級以上機關審批的獎勵,事先應當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機關(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
(二)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
(三)審核機關(部門)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公務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存入獲獎集體所在機關文書檔案。
第九條審批機關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必要時,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主管機關同意,并征求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意見。
第四章獎勵的實施
第十條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榮譽稱號,一般每五年評選一次。
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其中,符合授予榮譽稱號條件的,授予“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十一條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或者監制。
第十二條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調整公務員獎金標準。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集體酌情給予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公務員個人發放。
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對于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可以采取適當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莊重、節儉。
第五章獎勵的監督
吉林省將上調公務員工資
吉林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視頻會議透露,要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分配制度,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
四川
1月19日,四川全省人社工作會議召開,提出:今年將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基本工資標準決定的首次調整,對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實現工資正常調整具有重要意義。
內蒙古
1月19日,內蒙古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明確:按照國家要求,今年要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這次調標是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后的首次調整,各地、各部門要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清理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堅決糾正。
山東
1月24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濟南召開,省長郭樹清向大會作《政府工作報告》,表示將根據國家部署,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
河南
1月底,繼若干省份之后,河南省也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要適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落實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和鄉鎮工作補貼。
遼寧
據遼寧當地媒體報道,遼寧省人社廳工作人員表示:今年年內,遼寧將按照國家部署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工資進行調整,未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將形成一定的調整規律,近年來是每兩年調整一次。如果按此推算,今年調整后,下次調整將在2018年。
江蘇
今年要“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
北京
今年要“平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
陜西
今年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
此次多地提出上調,是在各地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立以來的首次調整。
就目前各地公布的材料來看,并未提及公務員工資上調的具體范圍,按照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將依據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確定調整幅度。而就調整的頻率而言,按兩年一調的決定,這些省份下一次上調公務員工資或將等到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