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驗原件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首次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傷者身份證復印件;
5、單位申請的或個人有授權委托他人辦理的,請附上授權委托書,辦理時受委托人應出示身份證原件,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6、工傷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按市府113號令第二十條規定提交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證明;
(2)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和舊傷復發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