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職工工傷認定辦法
一、認定工傷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認定工傷條件: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所需材料】
1、必備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
B、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相關材料:
A:事故報告(或事故證明)
B、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市、區勞動部門 提出工傷申請。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了完整的申請材料后,勞動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認定結論。
【辦結時限】
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辦理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2、《工傷認定辦法》(勞動部門第17號令)。
3、《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