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工傷認定由白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受理。
認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白城工傷認定申報指南申請對象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均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白城工傷認定申報指南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應承擔首要申請義務,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屬地原則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提交延長時限書面申請,同意后可適度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統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白城工傷認定申報指南申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無勞動合同等有效證件者需提供仲裁機關證明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
2、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第一時間救治的醫學診斷證明、病歷材料或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用人單位出具的“工傷事故報告”。
5、用人單位出具的工傷職工“打卡記錄”、“考勤記錄”,事發當月“工資表”;
6、用人單位出具的單位“作息時間表”等受傷害職工事發當天上班時間有效證據;
7、工傷事故發生時兩名以上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及身份證復印件;
8、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2)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需提交派工單、出差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4)屬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
(6)屬借用或勞務派遣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7)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
(8)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或工會介紹信。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印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印發《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反之,則不予受理,印發《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調查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送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當事人)和用人單位。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