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全同文本或有效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三)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職工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書,死亡證明書記搶救記錄;(四)事故報告;(五)工傷職工和家屬身份證復印件。
屬于下列情況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職工發生工亡的,提交死亡證明;(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專業、復轉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在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或不予受理
15日內舉證↓
調查、核實資料
向用人單位發舉證通知書
15日或60日作出工傷、視同工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送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