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擴展資料:
根據《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報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