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和《江西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等規定以及統計部門最新發布的相關數據,小編對江西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進行了系統整理,方便大家在計算時予以參考使用。
1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2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原則上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10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贛人社字(2011)530號】第4條。
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住宿費開支標準原則上為每人每天100元,在標準以內的憑據報銷。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贛人社字(2011)530號】第5條。
4交通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赴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工傷職工選擇普通交通工具所發生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贛人社字(2011)530號】第5條。
5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6輔助器具配置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九條、《江西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贛人社發〔2012〕45號】。
7停工留薪期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工傷職工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贛人社發〔2012〕49號】。
8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的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0條。
9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1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其中:
一級傷殘,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37條。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
五級傷殘,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1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7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4個月的本人工資。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37條、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0條。
1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
五級傷殘,3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28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25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17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37條,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0條。
13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
14勞動能力鑒定費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1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42359元。
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相應調整為847180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16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喪葬補助金計發涉及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時,采用當年度使用的江西省非私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2019年江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數據暫未公布,2018年江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5714元。相應的喪葬補助金為34284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江西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第44條。
17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從工傷死亡的次月起計發,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的第4個月起計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江西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