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7日上午,國家統計局發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2019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直接影響。
一級至四級傷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注意事項: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樂清市企業職工個人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限為3060元,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限為3321.6元。
2.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或者支付差額部分費用。
4.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其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一級傷殘為十六倍:2019年為66432元/年×16=1062912元
二級傷殘為十四倍:2019年為66432元/年×14=930048元
三級傷殘為十二倍:2019年為66432元/年×12=797184元
四級傷殘為十倍:2019年為66432元/年×10=664320元
五級至六級傷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30個月=166080元
六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25個月=138400元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30個月=166080元
六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25個月=138400元
注意事項:
1.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2018年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6432元,2019年尚未出統計數據。
3.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七級至十級傷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10個月=55360元
八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7個月=38752元
九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4個月=22144元
十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2個月=11072元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10個月=55360元
八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7個月=38752元
九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4個月=22144元
十級傷殘: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2個月=11072元
注意事項:
1.2018年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6432元,2019年尚未出統計數據。
2.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原工資福利待遇”《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浙勞仲院[2012]3號)中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停工留薪期護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評殘后的護理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其中,溫州市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第一檔2010元;樂清市、瑞安市、洞頭區為第二檔1800元;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為第三檔1660元。這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故樂清當地每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1800元/月÷21.75天/月×35%=28.97元
醫療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康復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輔助器具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復發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
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列>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第七條規定: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職工應當配合追償。
法律、行政法規對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019年為66432元/年÷12個月×6個月=33216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1.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2.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按月支付);
3.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4.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數據,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 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全國統一標準)
注意事項: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3.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期限核發:供養親屬未滿十八周歲的,計算到十八周歲;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計算,但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