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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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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條例主要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賠償。條例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構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信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等級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寧波工傷賠償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

醫療賠償標準

一、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寧波工傷賠償標準表

傷殘賠償標準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標準: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待遇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擴展資料

寧波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認定材料

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復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

5、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6、書面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原件兩份(兩個證人各一份),附證明人身份證復印件;

7、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首次門診病歷、出院病歷、疾病診斷書(申請工傷認定時受傷害職工尚未出院的情況下提供)、首次X線、CT、MRI報告單等。其中脊柱(頸椎、胸椎、腰椎)損傷者,需提供受傷害后一周內的磁共振報告單;

8、委托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時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寧波工傷認定相關事項證明材料

認定流程

1、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地點

勞動能力鑒定:

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地址: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服務中心社會保障服務大廳二樓43-44號窗口(寧波市海曙區解放南路257號勞動保障大廈內)

電話:0574?83865525

辦理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夏季14:00-17:30、其他季節13:30-17:00

認定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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