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傷,但一旦發生了,還是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為便于大家對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理解,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肮钡母拍钍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因此,“工傷”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那么些2019年南通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有哪些?南通工傷保險的賠償比例怎么計算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南通工傷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法定退休年齡前,舊傷復發經診斷需要停工休息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前,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或康復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情及病史資料,經診斷確認并出具證明的休假時間。
2、工傷職工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經復查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以其鑒定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的,按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
3、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復查鑒定等級改變的,其傷殘津貼予以調整:傷殘等級改變前傷殘津貼數÷原計發比例×傷殘等級改變后的計發比例。
4、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職業病診斷書確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工傷責任單位為該人員連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工傷責任單位存在的,鑒定為五至十級的,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規定和標準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責任單位不存在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退休人員診斷為職業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退休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退休金高于平均繳費基數的,按退休金計發,不再核定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經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不再核定傷殘津貼,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死亡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6、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7、工程項目按照第一檔費率繳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本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工傷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第二檔費率繳費的,以本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工傷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計算;按照第三檔費率繳費的,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8、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不含康復)的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普通公共交通費用(公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和軟座,輪船三等艙位等,不含市內交通)按實報支,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具體標準按照救護車交通收費標準按實報支;非住院期間的食宿費用按照每天不超過150元標準按實報支。
9、工傷職工與工傷發生時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10、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1、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為:五級18萬元,六級14.5萬元,七級11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為: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1.5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2、職工退休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傷殘津貼均不得重復享受,經本人或近親屬擇一確定后不得變更。
13、職工發生工傷后與單位連續保留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至退休,未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退休后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019年南通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傷殘津貼
(1)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244 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224 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204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1 元。
(2)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按照每人每月原補差待遇的1.6%增加。
(3)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調整標準按照不高于四級傷殘人員的標準執行。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齊。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礎上增加 60 元。
3、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 3110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 2488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 1866 元/月。
2019年南通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資料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3份;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請核定表、解除勞動關系材料):醫療補助金申請材料3份;
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費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3份;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供養親屬材料1份。
流程
1、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工傷待遇支付申請
2、受理審核:經辦人員受理申請、審核資料
3、核定打印:經辦人員核定相關待遇,打印《南通市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并送達申請人
4、待遇支付:經財務部門審核后,待遇支付給申請人
以上數據依據網絡及各個官方網站公布資料整理,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情況為準,具體可工作日咨詢南通市社保中心。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工農南路150號
聯系電話:0513-12333
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由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江蘇無權進行變動或調整,因此,關于該項費用的賠償沒有變動,與原賠償標準相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上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全國范圍內完全相同。
二、1-6級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上述兩項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3號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于原先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標準進行了全面修訂,具體如下: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