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傷,但一旦發生了,還是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為便于大家對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理解,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工傷”的概念是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因此,“工傷”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那么些2019年蘇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有哪些?蘇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比例怎么計算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蘇州工傷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蘇州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蘇州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gszybw.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17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立即計算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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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蘇州市工傷賠償一覽表:
賠償項目
賠償標準
賠償機構
醫療費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伙食補助費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具體為多少元一天咨詢當地人社局】
工傷保險基金
交通、食宿費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兩地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工傷保險基金
康復治療費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醫療期工資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
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
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
一次性
傷殘醫療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標準
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依據:《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標準
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依據:《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據: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 36396元×20=727920元(全國一口價)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
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20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元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0000元)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 96400元(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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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好了讀完相信大家有所了解了現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關注公眾號點立即計算即可。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三、賠償申請指南
工傷保險部分蘇州市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地址(網址):http://www.jsszhrss.gov.cn
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doc下載:下載地址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印);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蘇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蘇州市工傷賠償案例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吳開民初字第576號
原告安捷包裝(蘇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中區臨湖鎮浦莊和安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員工。
被告蒯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gszybw.com)江蘇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捷包裝(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捷公司)訴被告蒯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麗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捷公司訴稱,被告于7月30日入職其處,從事操作工,當時即告知被告在車間工作時必須佩戴防護眼鏡等。其與被告之間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經過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其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生活費10190.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9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6309.4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1888元、鑒定費400元、醫療費478.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1766元等。其對上述仲裁裁決不服,故訴請判令無需支付被告工傷保險待遇390993.63元。
被告蒯某某辯稱,其于7月30日入職原告處,同年8月6日在工作中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原告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在職期間,原告未給其繳納社保并克扣工資,其據此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結果并無不妥,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原告支付其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90993.63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蒯某某于7月30日入職原告安捷公司從事生產工作,雙方簽訂了自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被告每月工資由基本工資1530元+全勤獎200元+加班計件構成。在職期間,原告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被告的工資以現金方式發放。
8月6日,被告在工作時物體濺入眼睛受傷,當天由原告先后送到浦莊衛生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耳鼻喉科醫院治療,并因復旦大學附屬耳鼻喉科醫院床位緊張于8月11日才入院治療于同年8月13日出院,并于同年8月27日、10月11日、11月17日、12月4日、2015年5月13日到該院復診。上述治療的相關醫療費用絕大部分由原告支付,被告僅在復診時支付醫療費278.99元。
被告受傷后一直未上班,原告支付被告工資至11月。原告稱因被告未履行請假手續也未至公司上班,故12月3日以被告連續曠工三天為由開除被告,但因聯系不上被告故解除通知未向被告送達,僅在公司公告欄內粘貼通告。被告表示其一直向原告提交截至2015年4月份的休假證明,期間原告也未催告其上班。
2015年1月9日,經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所受傷害為工傷。原告不服該工傷認定,向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給原告。
2015年5月26日,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的傷殘等級為七級,被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400元。原告不服該鑒定結論,于2015年6月17日向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再次鑒定申請表,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鑒定,被告蒯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800元,被告因鑒定所需支付醫藥費260元。
2015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原告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足額發放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原告于次日收到該解除通知。
后,被告因上述工傷賠償等事宜向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生活費10190.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9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6309.4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1888元、鑒定費400元、醫療費478.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1766元等合計人民幣390993.63元,原告不服該委做出的裁決訴至本院。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對仲裁裁決所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認可被告月平均工資1766元;對裁決認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生活費10190.8元、鑒定費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等均無異議,并認可重新鑒定的被告傷殘等級為八級、被告自付醫療費538.99元、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33778.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416元、交通費300元、餐費150元。關于住宿費,被告蒯某某主張750元,稱其去上海治療時因床位緊張,在外住宿5天發生住宿費,提供發票兩張金額合計872元,該兩張發票記載付款單位為安捷公司。原告表示被告在復旦大學附屬耳鼻喉科醫院治療期間確因醫院床位緊張在外住宿,但6日晚到該院時已是7日凌晨,并未住宿,故僅住了4天,且住宿400元由其支付。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書、工傷認定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決定書、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再次鑒定申請表、受理通知書、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被告提供仲裁裁決書、工傷認定決定書、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鑒定費發票、醫療費發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主張因被告無故曠工3天故12月3日在公司公告欄粘貼通告解除了與被告的勞動關系,但表示未向被告送達解除通知,并提供通告復印件;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其一直向原告提交截至2015年4月份的休假證明,期間原告未催告其上班;因原告不能證明解除通知已送達被告,故無法證明原告已于12月3日解除了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被告主張其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郵寄解除通知,該通知已于次日送達原告,故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告有權以原告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故原告應當按照被告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確認被告月平均工資1766元,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766元。
被告蒯某某在原告安捷公司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依法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八級傷殘,現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應當按法律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被告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原告支付。關于被告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確認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生活費10190.8元、鑒定費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醫療費538.99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33778.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416元、交通費300元、餐費150元,本院均予認定。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被告主張以蘇州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82.16歲減去其實際年齡32.08歲,后乘以月平均工資5118元,再乘以0.8的傷殘系數,計205047.6元;對此原告不予認可,主張80000元;本院根據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被告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結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對被告主張的金額205047.6元予以認定。關于住宿費,根據被告提供的發票尚不足以證明有關住宿費由被告支付,故被告主張該住宿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安捷包裝(蘇州)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安捷包裝(蘇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蒯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生活費10190.8元、鑒定費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醫療費538.99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778.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41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5047.6元、交通費300元、餐費150元、經濟補償金1766元,合計人民幣313628.1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安捷包裝(蘇州)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
審 判 員 王某某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某某
書 記 員 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