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材料清單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一份或《工傷認定表》(簡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醫療機構出具的初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診斷報告單、出入院記錄等相關材料、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其它相關證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①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②路線圖,③住所地戶口簿或居住地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辦理流程
1、當事人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受委托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或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開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要求補正材料;
3、按規定對當事人工傷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4、經調查核實后事實清楚的9日內作出《工傷認決定書》;其它的60日作出《工傷認決定書》;
5、《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及所在單位;
6、如不服認定的,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