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賠償范圍清單
工傷保險項目 | 法律 依據 | 計算方式 | 需提供的證據 |
醫療費 | 《條例》第30條 |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治理工傷所需費用金額總計 | 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醫療診斷證明 |
工傷康復費用 | 同上 | 在醫療結構進行的工傷康復費用金額總計 | 醫療結構屬于簽訂服務協議機構的證明;康復相關收款憑證 |
交通食宿費用 | 同上 | 受害人、護理人員交通費、食宿費票據金額總計 | 原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證明;經辦機構同意證明;交通、食宿費用票據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同上 | 當地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天數 | 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伙食費票據 |
生活護理費 | 《條例》第34條 |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 | 傷殘等級鑒定報告、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生活護理的證明;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條例》第35、36條 | 傷殘等級比例: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 五級:18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16個月本人工資; 七級:13個月本人工資; 八級:11個月本人工資%; 九級:9個月本人工資; 十級:7個月本人工資。 | 傷殘鑒定文件、鑒定票據 |
傷殘津貼 | 同上 | 傷殘等級比例: 一級:本人工資90%/月; 二級:本人工資85%/月; 三級:本人工資80%/月; 四級:本人工資75%/月; 五級: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70%/月; 六級: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60%/月; 七級:無; 八級:無; 九級:無; 十級:無;
傷殘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 傷殘鑒定文件 |
喪葬補助金 | 《條例》第39條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死亡證明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同上 | 配偶:職工本人工資40%(每月) 其他親屬:職工本人工資30%(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職工本人工資40%(每月)
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每月) | 死亡證明、職工工資證明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同上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
注意: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則保留其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在其退休時,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