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資總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十六條均提及“工資總額”??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傷待遇中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就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章附則中對“本人工資”有明確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提及停工留薪期及待遇??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