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的定義和范圍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特別提醒:
定義為工傷的,一般是指長期在單位上班,按月領取工資,簽有勞動合同,屬于勞動關系的,在工作中受傷的情形。
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受傷都叫法律意義上的工傷,如果是在建筑工地干活受傷,跟包工頭做某一項目或工程受傷的,工作性質帶有臨時性的,在法律上定義為提供勞務者受害,不走工傷程序,而是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直接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