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護理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待遇調整的人員范圍
12月31日前已在廣西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因工傷殘職工以及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并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合格的人員;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參加本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廣西老工傷人員遺留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168號)精神,在12月31日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由用人單位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調整項目和標準
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進行調整。經調整后,傷殘津貼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生活護理費
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進行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進行調整。
根據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提供的數據,,廣西人均每月領取傷殘津貼2030.4元,生活護理費1066.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772元,三項待遇發放共計5.62萬人次。此次調整以廣西每項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均待遇水平作為調整基數,按一定比例增資。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增資的比例為10%,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增資比例達到13%。按此幅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后,全區工傷保險基金全年將增加支出550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