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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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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獲得批復的建設項目,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概算單列的社保費專項中列支,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吧!

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 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

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建筑職工),應當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本市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納入全市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基金統籌使用。

第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對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務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建筑業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助實施本辦法;協助地稅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配合開展相關宣傳和培訓等工作;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共享已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有關信息。

市(區)地稅部門協助實施本辦法;負責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登記、保費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協助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會組織協助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要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有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工會可設立工傷保障專員,監督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切實維護建筑職工的工傷保障權益。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項目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施工單位以下統稱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應當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地稅部門審核參保單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以及金額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并出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為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對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一次性繳納該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與其全部建筑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關系進行規范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信息資料,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一條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第一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施工承包單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劃撥給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獲得批復的建設項目,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概算單列的社保費專項中列支,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根據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適當調整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

第八條 根據參保施工承包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施工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綜合情況,對該施工承包單位承建的本市新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實施浮動管理。具體標準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4〕30號)的相應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施工承包單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繳費后,保險對象涵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職工,但不涵蓋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從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其工傷保險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以及施工許可證信息發生變更等有關情況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等材料備案,以確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

第十條 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辦)理。

建筑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應當明確工傷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并注明發生工傷傷害時從事用人單位所承包建設項目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建筑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參保建筑職工按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4〕30號)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為待遇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相關待遇的計發基數。

第十三條 對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規定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得給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條 建立建筑業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地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總工會作為成員單位。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領導成員,并確定一名聯絡員。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事務,適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實施建筑業工傷保險的部署、組織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研究處理實施建筑業工傷保險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和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建立建筑業工傷保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建筑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信息資料提供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已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項目信息資料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地稅部門共享。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查施工許可證申請材料時,發現建設項目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應當及時告知并督促其到地稅部門辦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施工承包單位信用登記制度。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不如實申報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導致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施工承包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其不良行為記載入該單位的信用手冊及資料檔案。

第十六條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制作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示牌統一應用本辦法附件《廣東省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公示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地稅、安全生產監管、總工會等部門組織,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針對性強的工傷保險政策和安全防護知識宣傳、培訓活動,使廣大建筑職工知曉工傷保險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辦事流程,提高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意識,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施工承包單位拒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不如實申報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導致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施工承包單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不良后果或對建筑職工造成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和其他法律責任。

建筑業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采取各種不法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項目施工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建筑職工發生工傷時,由發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在開展建筑業工傷保險服務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或在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可根據相關法律調整或實際情況變化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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