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湖南工傷保險繳費比例2017吧!
7月17日,記者從湖南省社保局獲悉,全省2015年度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最高不得高于12132元/月,最低不得低于2426元/月。
湖南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根據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而變化調整的。省人社廳和省統計局日前聯合公布的數據顯示,去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8525元,月平均工資4044元,比上年增長10.6%。據此,2015年度用人單位每月社保繳費基數最低為平均月工資的60%,即404460%=2426元(按四舍五入原則);最高為平均月工資的300%,即4044300%=12132。
按照目前的社保繳費政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保,其中,按20%的比例全額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此次,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分為兩個檔次,一檔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044元/月,全年需繳納404420%12=9705.60元;另一檔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426元/月,全年需繳納242620%12=5822.4元。
今年初,為確保企業參保到齡退休人員能夠及時享受養老金待遇,在湖南省2015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之前,全省社保經辦機構暫按全省上年度在崗平均工資為參照標準,對符合退休條件人員辦理了退休業務。新的繳費基數公布后,將統一進行重新核定、調整。并將對用人單位及職工按新的標準進行社保費用的征收,凡是今年申報的繳費基數低于此次調整后最低繳費基數的參保企業,須及時對差額部分進行一次性補繳。
此外,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還是制定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以及計發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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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保險
農民工是一個特殊的勞動群體。他們是農村戶口,卻從事著非農產業的工作。正因為如此,他們一旦發生工傷,其獲得待遇的條件、標準和方式就有些“與眾不同”。
記者搜集了三個不同案例,均是在實踐中容易產生誤解的事情。通過法院及勞動主管部門的說法,對適用農民工的一些條例進行解析,避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或訴訟。
案例1
農民工年齡大
不是索賠障礙
家在農村的雷某生已年過60,但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質量,也為了給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積蓄,前些年開始,他便在一家單位做工。
2015年4月,經當地疾控部門診斷為塵肺一期。隨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出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2017年11月,勞動鑒定委員會給出鑒定結論書,鑒定為傷殘七級。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但遭到拒絕。公司的理由是:雷某生年過六旬,已超過退休年齡,依法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嘉禾縣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了雷某生的訴訟請求,單位應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21萬余元。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公正合理的,雷某生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作人員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工傷保險條例》也確實強調工傷保險的存在必須是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基于此,似乎雷某生負傷不構成工傷。
而事實并非這樣。因為,上述規定只是針對一般勞動者而言,對于農民工卻不能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案例2
獲取工傷待遇方式可以選擇
今年54歲的曹某田出事前一直在郴州市永興縣一家煤礦做事,并由單位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
,曹某田在工作中受傷,工傷等級構成三級。單位雖購買了工傷保險但并未就此事故為其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他申請單位支付其保險待遇并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結果遭拒,于是將單位起訴至法院,最終,他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點評】
曹某田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對傷殘津貼的獲取方式具有選擇權。
根據《湖南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勞動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農民工,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經農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應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與所在地的工傷保險機構簽訂協議,中止工傷保險關系。
“曹某田的工傷等級構成三級,本應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因其單位未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待遇,相應的責任應由單位承擔。曹某田提出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作人員表示,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在曹某田已選擇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的情況下,理應按照有利于他的原則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