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呢?想必大家對此也很好奇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 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停工留薪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延伸閱讀:浙江省寧波市創新推動工傷保險工作紀實
42歲的金先生,上承高堂父母,下有幼子繞膝。然而,下班途中的一次意外交通事故,金先生的人生永遠定格在了這個年紀。
當家里的頂梁柱倒了,金先生的家人發現,工傷保險成了維系其全家經濟生活的一塊“緩沖墊”??喪葬費24463.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元。在金先生工亡次月起,工傷保險基金接過了金先生的擔子,為其父母及兒子3人按月發放供養撫恤金,首次核定時,三人每人每月可獲得3388.5元,其子可享受這筆供養撫恤金至18周歲,家里的老父母則可享受至離世。
這只是浙江省寧波市諸多被納入工傷保險“安全網”人群中的一個小小縮影。近年來,寧波市逐步探索創新,建立起一系列具有鮮明地方特色、行之有效的工傷保險保障制度。
簡易處理工傷認定服務送到廠門口
2005年,寧波在總結部分鄉鎮(街道)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開始探索建立《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2008年,這一辦法被推廣到全市各地鄉鎮(街道)社保經辦機構。
寧波市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的基本條件是:受傷職工已在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害程度輕微,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且已醫療終結,醫療費用總額在2000元以下的;用人單位自職工收到傷害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寧波市規定,簡易工傷認定的處理和操作主要在鄉鎮(街道)社保經辦機構內辦理。
2007年入職北侖區大?街道辦事處的社保經辦人員王倩倩,見證了工傷認定簡易處理發展的全過程。
“企業職工工作中發生了傷害事故,帶齊材料到我們這里,大部分時候我們當場可以做出認定!”王倩倩說,他們辦理的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認定程序較以往提速一倍以上。同時,對于工傷案件的具體認定細則和賠付,王倩倩和她的同事們也成為了最好的普法人員,讓許多來窗口辦事的企業負責人和職工對于相關的工傷待遇“門兒清”。
費率浮動保險繳費與工傷事故掛鉤
自2004年寧波市施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以來,幾經完善,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管理以及職業病發生等情況掛鉤的,具有寧波特色、量化可行的工傷費率浮動機制。
所有用人單位按照八類行業,每年浮動一次費率。首先,寧波市按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確定其次年度費率。其次,若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率超過4%或寧波市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D級”的,在按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確定次年度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費率;若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不到1%,且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評審,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至三級企業或者達到寧波市安全生產信用等級“B”級及以上的,在按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確定次年度費率的基礎上,下浮一檔費率。另外,用人單位年度內其職工發生職業病傷害事故(且經勞動能力鑒定為職業病1-10級)的,次年起執行所屬行業最高檔次費率;在執行所屬行業最高檔次費率期間,未再發生新的職業病傷害事故的,兩年后恢復其在行業內進行費率浮動。
位于北侖區的三星重工業(寧波)有限公司,正是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受益單位之一。
這家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說,2012年時,公司共發生各類工傷事故37起,當時整個公司執行的工傷保險費率為2.6%。通過加強工傷預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嚴格規范操作等措施,2015年全年,公司工傷發生數下降到16起,且多為輕微事故。事故少了,企業安了心,同時也省了錢。如今,他們所需支付的工傷保險費率僅為0.72%。
權益保障建筑工程實行按項目參保
“今年過年回來上班,知道工地里給我們都上了工傷保險,心里踏實多了。”寧波城市展覽館工地的特種電焊工常師傅說。
此前,寧波市約30萬建筑行業從業人員中,只有少部分人參加了工傷保險。
為切實解決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問題,2015年底,寧波市人社、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安監、財政、稅務、總工會9部門聯合制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意見》明確,除了部省規定的建筑安裝工程外,還將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擴展到交通港口工程、市政園林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中的所有從業人員。建設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一律實行實名制,發生工傷事故后,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部、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并享受寧波市其他企業職工同等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寧波市按規定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者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前置條件,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建設工程項目,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不予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鑒于建設項目地域廣、人員流動大的特點,為了確保基金支付安全,寧波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探索商業保險機構協助開展建設項目工傷認定現場取證等經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