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7年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
未死亡的情況:
一、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注: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各項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條例三十條) 。
二、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人數天數 (條例三十條) 。
三、交通食宿費:交通食宿費=交通費+食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用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工出差住宿標準天數+職工因工出差伙食標準天數。
注:此項賠償前提是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在統籌地區就醫則不存在此項賠償(條例三十條)。
四、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條例三十二條)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75-領取一次性待遇時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五、護理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30%。
注:該項賠償自工傷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時開始至恢復自理能力時止(條例三十四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一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7;二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5;
三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3;四級傷殘補助=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8;六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6;
七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3;八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1;
九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9; 十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7;
七、傷殘津貼:(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五六級傷殘只有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時才可獲得。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
一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2;
三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6;
注:條件是受傷時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受傷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3;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9;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2;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8;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5;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8;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6;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注:以上兩項補助五、六級適用于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七到十級適用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情況:
一、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三十九條)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條例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撫恤金:(《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配偶撫恤金=6萬元;
其 他=4萬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滿18周歲終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注:(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7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72320元。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1〕255號)第四十五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
二、調整范圍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四、資金渠道
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調整待遇費用由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由用人單位承擔調整待遇費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經構,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相應待遇。經辦機構要認真填報《2017年享受工傷保險“三項長期待遇”人數及基金支出情況統計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報省廳工傷保險處。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