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云南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近日,經云南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轉發<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和《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從10月1日起下調全省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其中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從0.93%下調到0.75%,生育保險費率從0.8%?1%下調到0.5%。降低兩項保險費率后,今年10月至12月,全省可減少用人單位繳費負擔約1.21億元,2017年預計可減少約5.22億元。
據悉,此次工傷保險從3個方面做了規范和調整。一是細化了行業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二是行業差別費率方面重新確定了基準費率標準,全國一至八類的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業內費率檔次浮動方面,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
云南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延伸閱讀:云南上調工傷職工待遇
日前,根據省政府關于《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省人社廳下發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云南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提高。
傷殘津貼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此次待遇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主要針對五類人群進行調整。分別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此外,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從調整標準來看,此次調整主要分為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類別。其中傷殘津貼按照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進行調整。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調整。生活護理費按照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