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的全文內容
一、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故2015年度: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28844元×20=576880元。
上述費用,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1-4級工傷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1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1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三、5至6級工傷待遇
5至6級工傷待遇根據工傷職工本人選擇不同,存在兩種不同的待遇。
選擇一:
職工選擇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5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5級傷殘,20萬元;
6級傷殘16萬元。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
5級傷殘9.5萬元;
6級傷殘8.5萬元。
選擇二:
職工選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但是難以安排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5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5級傷殘:本人工資×70%;
6級傷殘:本人工資×60%。
用人單位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四、7至10級工傷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8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10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7級:12萬
8級:8萬
9級:5萬
10級:3萬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級4.5萬
8級3.5萬
9級2.5萬
10級1.5萬
五、其他項目的工傷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5、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復發因傷情變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9、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醫療檢查費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檢查費,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備注: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正常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4)無論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均必須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5至6級傷殘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5至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余工傷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上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