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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辦法相關政策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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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辦法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工傷認定辦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 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8號

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2010年12月31日

《工傷認定辦法》新修訂版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

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

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

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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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有無一次性賠償

隨著我國的逐步建立,農民大量進入城市從事勞動密集型行業工作,特別是煤礦企業,目前從業人員基本上是農民工。目前,煤礦每年的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農民工。農民工死亡的賠償標準因各地的經濟發展、地方的財政政策和企業的經營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03年9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最高可獲16倍平均工資賠償金

明年起,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級傷殘的,可獲得16倍的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非法用工單位支付。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指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辦法》明確,非法用工單位必須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辦法》說,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基數

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明年起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規定》指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規定》明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規定》說,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相關信息:

1.工傷分兩大階段.

a.工傷認定(是判斷你是否符合工傷條件)

如果認定下工傷,那么你可以得到:

停工留薪期的受傷前12個月的實得平均工資.

醫療費用

以及住院期間的補助費.(天津標準10.5元/天)

b.工傷鑒定

如果認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參加傷殘等級鑒定后,

你可以根據等級得到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級所對應的數本人工資)

一次性醫療和再就業補助金(等級所對應的數市均工資)

認定辦法

要解決工傷認定問題,首先就是要認定受傷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但對部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卻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也可向勞動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須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另外,事故發生后,工傷職工應及時注意證據的收集,比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有些企業老板往往會在職工受傷初期信誓旦旦,答應給職工如何如何好的工傷保險待遇,造成許多工傷沒有及時申請工傷鑒定,等到一年申請時效過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職工受傷后,該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規定走。否則,等到申請時效一過,合法權益就沒法得到保障了。

八大方法

方法一:濫用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在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務派遣制度一直處于晦暗不明的狀態,使用普遍卻沒有法律規范。勞動合同法專門用12個條文來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其實施后,勞務派遣制度不僅沒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法律規范的粗線條顯得捉襟見肘,難以應付現實中用人單位種種逃避責任的方法。

方法二:隱蔽用工

按國際勞工組織的界定,隱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象,從而達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護目的的一種旨在隱藏或扭曲雇傭關系的行為,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逃避勞動法的管轄、逃避提供社會保障以及逃稅。

隱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場)促銷員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從表面來看,促銷員一般是由供應商招聘并派駐到超市(商場)推銷其產品,是供應商的員工。但實際上促銷員在工作期間主要受超市(商場)的管理,身著超市(商場)的統一工作服,佩戴超市(商場)的銷售人員工牌,對外也是以超市(商場)銷售人員介紹。

方法三:利用關聯公司

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安排員工在不同的關聯企業工作,或者將員工的勞動關系與實際用工分割在不同的關聯企業中,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勞動關系,逃避法律責任。發生勞動爭議后,幾家單位互相推諉,造成勞動者維權困難。

這其中有幾種不同的方式。

一是“張冠李戴”:勞動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上蓋的卻是乙公司的印章;

二是利用關聯公司之間的人員調動來混淆勞動關系;

三是通過關聯公司之間的“承包經營”,阻斷勞動關系;

四是一套人馬、幾套牌子,讓勞動者也無從知曉自己是哪個公司的員工。

方法四:租賃承包

單位將某個部門或者整體承包租賃出去,以提高生產率和經濟效益,這種經營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勞動者是與發包方還是承包方建立勞動關系,卻在實踐中引發很多糾紛。

在我們收集的案例中,有的是企業承包給其他企業的,有的是承包租賃給個人經營的,有的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的。不論是哪種承包方式,發生糾紛后,發包的企業都拒絕承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么將勞動者推給承包承租的公司或個人,要么認為勞動者是“獨立承包人”。

方法五:簽合同、上保險一分為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上社會保險。現在出現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卻將員工的社保“外包”給人力資源公司。目前勞動部門的相關條文比較模糊,允許一些相關機構協助企業或者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但是社保關系到底是辦到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單位,還是可以直接辦到代辦公司名下,并不明確,所以給這種用工和保險分兩家的現象開了口子。而一旦勞動者的權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勞動關系不明的難題。

方法六:包工頭違法承包工程

建筑行業中的包工頭是一個特殊群體: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建設工程資質的包工頭根本不能承包工程;而另一方面,幾乎任何一個工地上,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由包工頭牽頭組成的勞務隊伍在建筑勞務市場中占據相當大的份額,而包工頭的存在,使得農民工?包工頭?建筑公司之間的關系復雜化,農民工究竟是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還是與包工頭存在雇傭關系,并不清楚。

方法七:私人車主掛靠經營

“掛靠”是上世紀80年代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當時因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經營范圍和享受的待遇不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掛靠其他單位從事經濟活動的現象大量存在。私人車輛掛靠公司運營,同樣也是由于公共交通運營的管制。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會出現勞動者與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三方權利義務糾纏不清的問題。如果認定司機只是車主的雇員,一旦發生事故,運輸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而從私人的車主獲得賠償顯然要面臨很大風險。

方法之八:以勞務雇傭關系否認勞動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受到勞動法律規范的特別保護,勞動者享有的權利相對于勞務雇傭關系中勞務提供者來說要更多、更周密,比如,勞動者被拖欠工資的,不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還有權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務雇傭關系中,拖欠勞務費的,只能要求對方支付拖欠期間的勞務費和利息。一旦建立勞動關系,沒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而勞務雇傭關系中,合同屆滿或者工作事項完成后,雙方之間的關系當然結束。正是由于這些特殊保護,使一些用人單位在發生糾紛后,極力否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方法九:假借注銷或吊銷

據勞動合同法,公司主動解散或者被動終止營業資格,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主動注銷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由于勞動者對此往往不知情,無法及時主張權利,其權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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