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本人工資90%
二級本人工資85%
三級本人工資80%
四級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26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五級傷殘最高36個月,最低11個月;六級傷殘最高26個月,最低8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7個月的本人工資
注: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月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的300%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八級傷殘最高9個月,最低3個月;九級傷殘最高6個月,最低2個月;十級傷殘最高3個月,最低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