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多少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江蘇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保險類別。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江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的定義
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般是指指用人單位為本單位所雇傭的職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
社會保險繳費公式
社會保險繳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繳費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資”是4665元,如果你(假設你的單位在市區)的月工資超過了46653=13995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466560%=2799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資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間,那繳費基數就是你的月工資。
溫馨提示:
1、具體的詳細內容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2、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3、繳費基數中的工資總額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本單位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的加和。工資總額一般來說不是針對某一個職工所說的,而是對用人單位所雇傭的所有職工所說的。
4、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各個工種、各個崗位的所有職工。
江蘇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延伸閱讀:江蘇新規細化《工傷保險條例》
江蘇省人社廳下發的《意見》對“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上下班途中”等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是對國家相關政策的進一步細化。
《意見》明確了“工作時間”既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即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加點和職工主動加班加點都應為工作時間。
《意見》擴展了“工作場所”的范圍,增加了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也屬于“工作場所”的內容。
《意見》規定了“工作原因”還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諸如上廁所、喝水等臨時解決合理必須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意見》對“上下班途中”進行了明確:(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線路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覆蓋再細化釋放了制度善意
從法律層面來說,《意見》對工傷標準的明確,是明確了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責任,有利于爭議問題的解決,能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
從現實層面來說,工傷覆蓋的再細化體現了對現實的關切。在上下班路上買菜、接小孩等行為,是員工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生活時間的體現。江蘇新規更多地著眼于現實,著眼于工作和生活的實際,不是把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割裂開來,體現了制度的溫情。
江蘇新規還體現了人文關懷。把到父母、子女的住所遭遇意外納入工傷范圍,傳遞出了一種鼓勵員工“常回家看看”的信號,這對于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能起到正面導向作用。
既要算經濟賬,更得算社會賬
雖然這一細則使工傷認定的范圍擴大了些,可能使一些企業增加工傷賠償的負擔,但企業不能只算經濟賬,更應該算社會賬,不能算小賬,更應算大賬。
從企業長遠發展來看,江蘇本次明確工傷范圍是利大弊的。原先,由于工傷賠償范圍等不是十分具體,員工一旦在上下班時間發生工傷事故,相互推責,員工由于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不得不通過打官司等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結果是影響了企業與職工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秩序。工傷認定更加具體化后,員工在上下班途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依法得到工傷賠償后,既能減少糾紛給企業帶來的成本,也有利于員工盡快恢復到工作狀態,安心工作為企業多作貢獻。
用人單位也是社會的一分子,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當然,用人單位要避免被意外拖垮,最好的方法是主動參加工傷保險,把可能發生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