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鎮市工傷職工因公死亡賠償金項目標準:
為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訂本程序。
職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用人單位、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規定的時效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亡認定,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享受以下工亡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其直系親屬持戶口薄或其他合法的直系親屬關系證件及工亡認定證件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含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社部令[2004]18號)的,可按規定領取撫恤金。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直系親屬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認定證件、勞動能力鑒定證件及合法的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配偶按該職工本人工資的40%計算,其余的按30%計算,逐月由經辦機構支付,至喪失享受條件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逐月支付。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由用人單位、配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認定證件和戶口薄或其合法的身份證件及年齡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按月每人支付工亡職工本工資的40%,配偶為孤寡老人時,可增加10%計算,逐月由經辦機構支付至喪失享受條件時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逐月發給。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父母雙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其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由用人單位、享受撫恤金待遇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認定證、社區組織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件、戶口薄或合法的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身份證件及年齡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后,由經辦機構按人每月以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30%,撫恤金享受人為孤寡老人的,增加10%的標準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工亡職工子女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工亡職工父母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弟妹未滿18周歲的,由用人單位或社區組織帶領待遇享受人持工亡認定證件和戶口薄或合法的身份證件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后,由經辦機構按每人每月以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30%,享受人為孤兒時可增加10%的標準支付待遇享受人(或監護人)直至18周歲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證件、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工亡職工死亡認定證明書,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職工因工外出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單位從事故發生當月起發3個月的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其親屬或其親屬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因工外出證明,職工因發生事故或參加搶險救災而下落不明的合法證明,按《本程序》第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生活困難的,還可辦理預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的手續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