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工傷職工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工傷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單位支付)
3、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單位支付)
4、康復性治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月。)(單位支付)
7、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24月本人工資
22月
20月
18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本人工資90%
85%
80%
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注: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注: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12月本人工資
10個月
8個月
6個月
注: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1年1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0.8個月
0.4個月
0.2個月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注: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領取: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注二: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蘇州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