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
1、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2、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四、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六、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七級傷殘為14個月,八級傷殘為12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2、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2、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以此類推,據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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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用人單位被注銷:不影響職工的工傷認定
【案情】
某電氣焊門市部系業主張某開辦的個體工商戶,領有工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3月1日,門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造成六級傷殘。事發后,張某注銷工商登記,關門停業。李某治療終結后,在法定期限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分歧】
對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有分歧意見。
否定說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申請工傷認定時(亦有說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仍然繼續存在為準。本案工商登記被注銷后,用人單位不復存在,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及相應的法律救濟活動,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李某可就其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肯定說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時為準。事發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影響工傷認定。
【評析】
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而不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為準。事發后用人單位被注銷的,不影響作出工傷認定。筆者持肯定說,評析如下:
1.否定說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中所謂勞動關系,應當是發生工傷事故時的勞動關系而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勞動關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沒有關于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時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部分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該規定說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持肯定說而非否定說。因為,如果按照否定說,上述規定中所指的“辦理退休手續后”“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傷認定。
2.否定說不符合規定目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其首要規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后不再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的就不能認定工傷,則會導致用人單位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于發生工傷事故后惡意解除與受傷職工的勞動關系,甚至像本案這樣注銷工商登記。同時,對于因遭受重傷不能繼續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事實上已經徹底斷絕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如果按照否定說,將使這類職工徹底與工傷無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