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用
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20元/天等醫院花費按照工傷保險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報銷。
二、停工留薪
1、工資發放:按照工傷前工資待遇照舊進行發放。
2、停工規定:停工接受工傷醫療一般不能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后醫療期總共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生活護理
1、護理費發放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發放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發放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發放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哈爾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81元。
傷殘賠償標準
一、發放標準
1、一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75%;
5、五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70%;
6、六級傷殘:每月發放工傷前工資的60%。
二、發放要求
哈爾濱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發放要求
死亡賠償標準
一、發放標準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年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喪葬補助金:6個月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每月發放4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2)其他人每人每月發放3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
(3)孤老或孤兒加發放10%的工傷職工工資(工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