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山東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2017年山東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二)停工留薪 (12個月)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1條。
(三)護理費 (誤工損失)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不負責的,按實際護理人員誤工損失計算;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10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五)交通費、食宿費 (實報實銷)
(六)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七)輔助器具費
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注: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協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該標準的,不予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