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一級工傷賠償標準新規定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
第一部分:工傷事故具體賠償項目(傷殘)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上述金額的計算依據是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三、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省內規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可根據省內規定適時調整。
四、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工傷期間工資(從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日止)
工傷期間工資=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之日止的工資福利收入
該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指到省外醫院就醫,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指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傷殘等級,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助費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最多24個月,最少6個月)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出于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即只有在終結勞動關系時才能享受,其具體標準由省內規定。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對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傷殘程度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幫助工傷職工再次就業一次性發給的補助金,以彌補工傷職工在今后的求職就業中與非工傷人員相比存在一定困難而給本人造成的一定損失。具體標準由省內規定。
附1:《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部分:工傷事故具體賠償項目(死亡)
一、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一)配偶
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二)其他親屬
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50%;
如果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40%。
但是,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