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傷殘賠償標準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至四級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定點康復器具裝配機構提出評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普及型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死亡賠償標準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辦理流程
1.申請
職工提出:
職工或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用人單位提出: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之日或者是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
2.受理
3.調查
4.作出決定
5.送達
6.復議及訴訟
更詳細的工傷認定流程(圖文)
辦理地點
辦理時限:
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補正全部材料,特殊情況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自收到全部補正材料15日內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在15日之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之內書面送達。
認定時限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辦理地點:
天津市河東區九經路25號中國(天津)人力資源發展促進中心
發展促進中心辦事大廳綜合窗口(三樓)
電話:24236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