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另外,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自2012年1月1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2、哪些情況應當認定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況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是不屬于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的;二是雖屬于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5、發生工傷后如何申請認定?
根據傷亡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職工本人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交管部門、鐵道等法律、法規授權部門的責任認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5)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文書。
7.工傷認定時限是多少?對于傷情較重、醫療費墊付壓力較大工傷職工是否能加快辦理工傷認定和醫療費用結算手續?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在此基礎上,為減輕職工工傷搶救期間單位和職工醫療費用墊付壓力,我市于2013年出臺了《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建立工傷認定及醫療費用結算快速辦理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58),規定對于搶救治療期的前5日內日均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工傷職工實行快速認定、快速結算,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用人單位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且已進行預先調查的,一般應現場做出認定決定,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受理后確需進行工傷調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調查并做出認定決定。快速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社保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為其辦理工傷職工登記和住院聯網結算手續。
8、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發生工傷后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
10、工傷保險待遇都有哪些
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且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項目:(一)工傷醫療費;(二)工傷康復費;(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六)生活護理費;(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十)喪葬補助金;(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用人單位承擔的待遇項目:(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三)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1、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供養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條件的近親屬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2、因工死亡,哪些親屬可以享受撫恤待遇及領取撫恤金的條件?
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內的人員,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1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4、工傷職工如何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5、工傷職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27-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6、工傷職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7、工傷職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3-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8、工傷康復的范圍和程序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公務員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可享受工傷康復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由工傷康復機構依據我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對其康復價值進行評估,填寫《天津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表》,對于確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同時開具康復計劃書,報經辦機構確認后可進行康復治療。
停工留薪期滿后被鑒定為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仍有康復需求,需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提交工傷醫療診斷證明、檢查材料等相關材料,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我市工傷康復價值評估標準對其康復價值進行確認,確有康復價值的可進行康復治療。
19、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的期限是多少?主要康復機構有哪些?
答: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康復的工傷人員,康復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康復期滿后仍有康復需求的,應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前次康復效果及康復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康復計劃書,在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后進行康復治療,康復期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長后不得超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滿后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人員,具有康復需求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其康復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鑒定意見,康復期1-4級工傷人員不超過9個月,5-6級工傷人員不超過6個月,7-10級工傷人員不超過3個月。康復期滿后仍有康復需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目前我市共確定了14家工傷康復機構,主要是市工傷康復中心(職工醫院)、同安醫院、天津醫院、同安醫院、三潭醫院、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等。
20、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