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區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工傷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職工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條例》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群眾生產生活的關心關懷。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一定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全面準確地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按照《條例》及國家有關工傷保險配套政策的要求,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條例》在我區的順利啟動實施。各地要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把工傷保險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在鞏固現有工傷保險成果的基礎上,將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另行規定),不斷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
二、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調劑制度,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原則上以設區的市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儲備金全區統籌,實行縣(市)、市、自治區三級管理。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調劑制度,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的20%為儲備金。其中,縣(市)級統籌地區提留的儲備金自留50%,上交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25%,上交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25%;市級統籌地區提留的儲備金〔不含縣(市)級統籌地區上交儲備金部分〕自留50%,上交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50%。
市、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季度第2個月的10日前,將應上交的儲備金上交上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各統籌地區按時足額上交儲備金后,發生重大事故的,儲備金調劑使用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縣(市)級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當年結余金(含當年儲備金)不足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超出部分由設區的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當年結余金(含儲備金)進行調劑;調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設區的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儲備金中,分別按超出部分的20%、60%進行調劑。
(二)設區的市級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當年結余金(含當年儲備金)不足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自治區經辦機構按超出部分的60%予以調劑。
三、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標準,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的,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相應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統籌地區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標準為:五級傷殘發給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發給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為:五級傷殘發給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發給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標準為:七級傷殘發給1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發給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發給10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發給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為:七級傷殘發給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發給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發給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發給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計發標準為48個月。
(四)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籌地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每年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四、明確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
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執行,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工傷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了解和支持工傷保險工作,積極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條例》及本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制度平穩銜接。同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切實按照《條例》有關規定,盡快落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充實人員,對工傷認定工作要落實專人負責,規范工傷認定程序,制定工傷保險業務、待遇支付流程和有關的管理辦法,建立信息管理系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條例》規定盡快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由專人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確保國務院《條例》和本通知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