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13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單項工程的建設施工承包企業、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等,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企業從事建筑施工的職工(含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參保繳費
(一)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可按上年度工資總額核定繳費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行業工傷參保費率執行。
(二)對所有無法按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來核定繳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按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工程項目合同總價的1.3‰,向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建設施工項目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由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清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工程項目款追加的,應按照追加款補繳工傷保險費。
(三)針對建筑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流動性大的特點,按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企業可以按照動態實名制原則辦理職工參保手續。建筑施工企業憑企業營業執照、工程項目合同書、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職工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辦理參保手續。用人單位報送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保險關系自繳納工傷保險費之日起生效。參保企業用工發生變動時,應書面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增減人員名單。對新增或臨時變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發生事故傷害后48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四)對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期限內不能竣工的工程,需要延長合同期限的,建筑施工企業需提前10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申請需有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同意并簽字蓋章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0日內給予明確答復,經批準后工傷保險期限按批準的延長合同工期順延。
(五)施工工期遇特殊情況需停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可提出申請,由建設單位同意并簽字蓋章確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可暫停計算工程項目施工工期(即工傷保險有效期限),待建筑施工企業需復工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后再接續計算施工工期。
三、工傷認定程序
(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二)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職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四、待遇支付
(一)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職工工傷保險費之日起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期限為該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有效期限。
(二)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內遭受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職工。
六、嚴格執行施工許可證的發放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需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前往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頒發施工許可手續時,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視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逾期仍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建筑施工企業,一經查實,將依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按隱瞞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