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州市人社局下發通知,自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對象范圍為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中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按照要求,我市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標準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則以我市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以50%、40%、30%的比例計發;在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