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辦理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單位名義蓋公章,個人名義按手印;申請書應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
2.與單位存在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注: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
辦理流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溫暖提示
1.用人單位未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地點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紅星中路)
地址:紅星中路19號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火炬路)
地址:火炬路濟寧人才大廈
濟寧市任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濟寧市任城區太白中路4號任城區人社局
濟寧市市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建設路34號
濟寧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辦理時間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鑒定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